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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关于开展2017年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浏览次数:4282 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队伍管理,根据《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1.2014年以前经学校批准获得导师资格,并在2014-2017年间已完整指导过1届硕士研究生,且现正在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者。

2.截止2017年1月1日,年龄已满57周岁(1960年1月1日前出生)的研究生导师可不参加此次导师资格复审,待其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后不再续聘为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除外)。

二、复审条件

根据目前所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分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类别进行,其中:指导研究生全部为专业型者,按专业型导师基本条件进行复审,其余按学术型导师基本条件进行。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参加资格复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所在学科相关的稳定科研方向,近3年主持学科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本人现有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不含配套经费),人文社科类减半。

(2)近3年以通讯作者指导研究生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论文1篇/生以上(SCI论文1篇按2篇北图核心论文计算,1篇北图核心论文按2篇科技核心论文计算);或主编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字数在40万字以上);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个人完成字数在5万字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前2位)。其中:校外导师近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署名单位为遵义医学院发表的论文至少1篇/生。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参加资格复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无教学及专业实践事故。

(2)近3年主持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现有可支配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减半),并以通讯作者指导研究生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科相关研究论文1篇/生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字数在30万字以上);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个人完成字数在3万字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前3位)。其中:校外导师近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署名单位为遵义医学院发表的论文至少1篇/生。

三、复审内容

1.师德表现:主要审核导师在教书育人、学术规范等方面的表现,评定结果以导师自我评价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意见为基本依据。导师在任职期内出现《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复审不合格。特别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所指导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质量方面出现较大问题者,要严格审核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学术业绩:学术型导师主要以科研成果为依据进行复审。科研成果的统计年限为:2014年1月—2017年8月。

四、复审程序

1.导师提交材料:2017年9月1日—9月15日

本次资格复审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开展,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导师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后续研究生招生工作。导师个人下载并填写《遵义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表》(附件2)一式两份,交所在二级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初审。参加复审的导师应准备好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职称等级评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支撑材料,以备抽查和核对信息使用。

2.二级学院组织审核:2017年9月16日—9月25日

(1)二级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统一将参加资格复审的导师《复审表》收齐,并严格按标准对导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联合培养单位于9月20日前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导师资格复审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导师的“师德表现”和“学术业绩”等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

(3)二级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审定且公示无异议后,将《复审表》和《遵义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于9月25日前交研究生院学位科。

3.研究生院于2017年9月26日—10月10日对各二级单位提交的复审合格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重点为全体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审。

4.学校于2017年10月20日前召开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复审结果进行审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

5.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导师资格复审结果及有关处理意见。

五、注意事项

1.各二级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及时通知所有应参加本次复审的导师。通过导师资格复审者,方可在新一轮任职周期内继续招收、培养研究生。

2.参加复审的导师应如实提供反映自己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的材料,按相应规定填写,并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或联合培养单位予以审查核实。如二级学院或研究生院在审核时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规定直接停止该导师任职资格。

3.导师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布结果起7日内,向研究生院递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研究生院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导师本人。

4.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院学位科联系。联系人:刘兵、于欢、王称,联系电话:0851-28643578,28643577。

特此通知。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院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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