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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教研室:
我院于2017年8月9日印发的《口腔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由于未充分结合我院医、教、研实际工作特点,个别条款执行存在一定困难,鉴于此,经过调研并征求教研室意见,特拟定以下补充事项:
一、培养对象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结业的青年教师。
(二)因主讲教师岗位条件要求,本科学历人员暂不纳入本导师制培养范围,如却因工作需要,由教研室另行申请。
(三)以后每年新增青年教师按照培养对象条件自行纳入导师制培养。
二、培养要求
青年教师在培养期间需完成16个学时的课堂教学能力培养活动。其中试讲、说课、集体备课,记1个学时/次;讲课比赛,记3个学时/次;实验教学助手,记4个学时/次;通过普通话等级测评,记1个学时;通过高校教师资格教学能力测评,记1个学时。
三、青年教师导师选聘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无教学差错事故。
四、导师职责
因培养期间的青年教师尚不具备独自教学能力和上课资质,故取消导师每学年课堂听课要求。
遵义医学院口腔学院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