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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6-13 11:44浏览次数:1291 次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科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01年11月2日)

 

       根据《贵州省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黔科通字[1997]167号)确定的原则,和2001年11月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等七部、委、厅制订的《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精神,同时制订《贵州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实施我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保障条件。为使我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尽快地脱颖而出,赶超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与工作。

第三条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指导小组”)负责审议“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和重要项目;审查年终决算。“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省科技厅提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和重要项目的建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 省级财政专项拨款;

二、 科学技术部部的专项拨款;

三、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的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是《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无偿使用的专项经费,按省财政要求设立专帐,依据合同拨款,当年结余资金可接转下年使用。

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部门。

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资助重点科研项目;

二、 为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的图书资料;

三、 资助对象的实验室必须的正常运行费;

四、 资助对象的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费;

五、 进修培训和培养锻炼经费;

六、 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学术造诣高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指导研究、授课、咨询、差旅等所需的经费。

七、 版高水平的科技著作,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定

一、 专项资金申请人必须是《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确定的培养对象。

二、 申请人须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提出3—5年内拟定实现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研究的项目、内容、目标、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时间进度和申请资助的经费计划,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三、 省科技厅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由省科技厅综合平衡,提交省指导小组审议批准。

四、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后,申请人须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五份。由省科技厅与受资助人单位签订合同。具体签约事宜由省科技厅按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输。

第八条  获专项资金资助的人员可同时承担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可利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条件,将科研与开发结合起来,快出成果,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合同制管理。受资助人必须按合同完成任务。受资助人和所在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向省科技厅书面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总结和年度决算报表。否则,省科技厅可视情缓拨、减拨或停拨经费。

第十条  受资助人如因主客观情况导致研究内容、目标、水平、时间进度和经费开支等变动的,受资助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查。情况属实的,经省指导小组同意,可进行合同内容的修改、调整或终止。

第十一条  受资助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本人又不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省科技厅核实后提请省指导小组批准,可终止或撤销资助,其余额及资产由省科技厅清查处理。

坟墓实施中,若发生合同纠纷,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受资助人在省内变动工作的,若调入单位已具备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本人又能继续履约的,经调出、调入单位会商省科技厅同意,受资助人可按财务手续将资助余额转入调入单位,继续开展科研工作。受资助人调出本省,其经费资助自然终止,所余资金应于次月内退还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受资助人应在两个月内认真写出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申请鉴定验收报告,填写结题表、研究成果目录、论著目录等,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统一格式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合同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以不同形式对“专项资金”合同项目验收(鉴定)。需申报省级以上奖励的,按成果申请和评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专帐;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监督、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报销程序,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受资助人和承担单位应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受资助人可按工作计划和合同条款规定,自主支配“专项资金”。受资助人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卡压正常计划开去或挤占项目资金。合同终止或调整后的资金余额应于次月内退还省科技厅,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转移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要主动全同七部委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向省指导小组报告检查情况。对于不执行合同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的,可缓拨、减拨直至终止合同,停止拨款。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七部委厅搞好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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