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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日)
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等七部、委、厅联合发出的《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黔科通字(2001)138号文,以下简称“科技人才计划”)精神,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地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科技人才计划”规定上的推荐条件,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培养的对象名单,并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隶属关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条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对照推荐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同意的人选填入《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汇总表》,并通知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连同《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对象申请表》各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条 省科技厅将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推荐名单按专业(学科)进行分类汇总,并根据“科技人才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所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业(学科)专家组对经审核入围人选进行评审。
评审采取答辩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科技人才选拔评分标准(略)和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根据专家的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统计出各答辩人员获得的平均分。
专家组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答辩人员中确定若干名候选人,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然后按照同一学科每批次遴选一名培养对象的原则提出选拔意见。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七部(委、厅)对专家建议名单进行终审,确定培养对象。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确定的“科技人才培养名单”和各培养对象的专长和特点制定出各培养对象的培养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