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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6-13 14:56浏览次数:1331 次

教技司[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新疆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

为推动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激励高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高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教技[2003]1号),制定《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优实施细则

 

  

教育部科技司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优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高等学校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科技竞争力,特制定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评优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报评优项目的范围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

第二条 在申报范围内,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会后提交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方具备参加评优的资格。

第三条 申请评优项目的受理工作从1月起至12月底截止,于下一年度进行评选,结果作为上一年度优秀项目。

第四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经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议、讨论,提出优秀项目的建议名单,报科技司司长办公会通过,作为当年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优秀项目。优秀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1.圆满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目标,取得原创性成果;

2.为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急需的关键技术做出重大贡献;

3.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4.在所承担项目基础上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资助经费在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优秀项目将在教育部科技司主页上公布。

第六条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承担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评为优秀的,凡符合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和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给予申报资格。

第七条 非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承担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评为优秀的,凡符合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在分配的申报名额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推荐;或在名额外给与继续申报教育部重点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 起执行,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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